调解的本质在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妥协与合意,其关键在于把握当事人心理。只有充分把握当事人心理,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当事人的心理受到整个社会环境以及众多具体因素的影响,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研究调解心理的必要性
调解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心理互动的表现,是法官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通过信息传递,施以有效的心理影响,使当事人获得平衡,从而达成一定的调解协议。总的说来,探析当事人调解心理,是调解工作获得成效的必要前提与条件。
二、当事人的调解心理
具体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心理,都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基本因素大致可分为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普遍的社会心理与当事人参与调解时具体的心理。
(一) 调解的社会普遍心理
这里的“社会普遍心理”不完全等同于心理学上的“社会心理”,主要是指在我国民事案件的调解中,当事人普遍具有的心理。
1. 厌讼心理。
传统的厌讼心理迄今仍有一定社会影响,但当事人诉讼预期收益减少及诉讼成本增加,则是当代民众厌讼的经济根源。对具体的当事人而言,诉讼的成本包括非经济成本与经济成本。非经济成本主要包括因诉讼而产生的社会评价影响、心理影响、感情影响、关系影响等。经济成本包括诉讼及其相关费用的支出、时间耗费以及可能带来的各种机会成本的损失。
2. 怀疑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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