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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民商事审判调解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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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仁们:
  你们好!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商事审判调解工作的经验,现我就法院对于商事审判调解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在这里与大家交流,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准确把握商事案件矛盾纠纷的特点,丰富诉讼调解手段。
  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因此商事案件的调解也具备与一般民事案件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商事案件调解不同于传统民事调解,商事案件纠纷主体大部分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其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其次,传统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如人身伤害、相邻关系等,通常采用说服教育或让一方赔礼道歉等方式即可解决问题,当事人并不注重金钱的弥补,却注重精神方面的安慰、心理因素的平衡。而商事案件则不同,当事人并不纯粹为赌气而打官司。所以,商事调解的关键是双方的利益能否获得平衡。正因如此,商事调解与传统民事调解的方式也有一定的区别。比如离婚案件,有的法官会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利用时间的流逝来弥合双方的分歧,从而使双方有可能重归于好。但商事案件就不宜采用这种方式,因为“冷处理”的方式不仅不会弥合双方利益的分歧,而且随着时间延长,一方的损失可能会扩大,使双方的分歧加剧,从而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我院在商事审判调解工作中,要求经办法官准确把握商事案件的特点,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以“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如对于涉及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件,我院一般要求经办法官在庭前召集出租房和承租方进行摸底,对于讼争房屋还有继续租赁希望的,在租金数额和租赁年限上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对于确实无法继续租赁的,及时要求双方尽早移交租赁房屋或者组织对租赁装修情况进行评估后及时进行移交,以减少不必要的租金或违约金支出,为今后的调解创造条件。
  二、拓宽思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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