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镇中小学校长(书记)队伍建设,强化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xx]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xx]24号)文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行中小学校长(书记)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努力创设有利于加强校长(书记)队伍建设,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书记)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三)坚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四)坚持争先创优原则;(五)坚持“校长(书记)的个人素质与学校的整体水平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校长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及工资总量
各学校正、副校长(书记),以教育局行文为准。
校长(书记)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在一线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1.5倍左右,在总量内单列。
四、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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