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市场内外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贸市场规划与建设
(一)农贸市场规划应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新建农贸市场由属地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市场开办者对现有农贸市场实行农达标、农加超、农改超等标准化建设。
(三)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农贸市场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农贸市场。
(四)申请建设农贸市场,属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形成可行性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市商务、国土、住建等部门论证同意后实施。
(五)农贸市场项目竣工时,应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管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合格的农贸市场方可投入使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规划功能,不得非法占用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二、农贸市场组织与管理
(一)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按照政府主导、商务主管、市场开办者主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原则,做好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标准,采取“一场一长”管理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市场长”管理责任制),“市场长”管理责任制工作在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农贸市场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考评,“市场长”单位及其成员单位负责实施。农贸市场治理办公室设市商务局……
一、农贸市场规划与建设
(一)农贸市场规划应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新建农贸市场由属地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市场开办者对现有农贸市场实行农达标、农加超、农改超等标准化建设。
(三)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农贸市场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农贸市场。
(四)申请建设农贸市场,属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形成可行性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市商务、国土、住建等部门论证同意后实施。
(五)农贸市场项目竣工时,应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管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合格的农贸市场方可投入使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规划功能,不得非法占用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二、农贸市场组织与管理
(一)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按照政府主导、商务主管、市场开办者主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原则,做好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标准,采取“一场一长”管理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市场长”管理责任制),“市场长”管理责任制工作在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农贸市场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考评,“市场长”单位及其成员单位负责实施。农贸市场治理办公室设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