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属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进步,原有的主要以手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大生产逐步为现代化的机械作业所替代。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在企业的用工制度上,彻底打破了原有的“铁饭碗”、“终身制”;国有企业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国有资产优化重组、国有民营化,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对原有企业职工买断身份后完全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聘用制”用工形式。现代化的发展、企业的一场“革命”,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就业压力,也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会造成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当务之急。中共中央为了充分鼓励有着强烈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在征税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对于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共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具体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业户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国家对下岗职工的税收扶持政策,甚至于劳动等部门在办证环节把关不严,充当了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的“邦凶”角色。不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又引发不公平竞争,进而影响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正常发挥。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优惠证的办理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的群体是下岗失业人员,而享受各项优惠的必备资料是《再就业优惠证》。所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照顾,必须首先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这是向税务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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