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第十七条)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继前面11讲之后,我们开启《条例》的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今天专门学习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整体来看第十七条,说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只要符合这六种情形,就可以在处分时从轻或者减轻。
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其中包含了一个非常不容易区分的概念,就是“从轻”与“减轻”的区别一一所谓从轻,指的是在应该给予党纪处分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节适用较轻的处分。
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面所列的处分有三种,某党员的违纪行为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及管理,通常会以留党察看给予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从轻处分的话,就可以按照撤销党内职务进行处分了。
所谓减轻,指的是在应该给予党纪处分的范围外,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减轻的处分。
这句话看起来不太好理解,举例子就明白了。
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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