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讲:(第八、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学习第八条和第九条。
与往期相比,今天要学的内容相对简单。
简单的原因并非相关内容好理解,而是不同的处分方式,其在什么条件下行使,以及相关的要求等均在后面的条款中有详细规定,所以我们在学这两条时更重要的是要强学强记,而非提前把后面的内容讲完。
第八条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党籍。
上面这段内容很简短,但依旧包含了4个关键信息:①这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而非对群众的;②这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而非对党员的其它形式的处分;③处分种类有且只有这五类,不能擅自增加或更改;④以上五类处分按从轻到重依此排列。
第九条相对要复杂一些一一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很显然,第九条区分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第二种情况是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党纪,即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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