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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02逐条逐句学《条例》第11讲:(第十四、五、六条)不同对象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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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讲:(第十四、五、六条)不同对象的党纪处分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学习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这三条学完后,《条例》第一编的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就全部学完了。

  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本条主要针对的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

  大家请注意这一区别,如果是“党员、干部”则指的是所有的党员和所有的干部。

  而“干部”,通常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军队中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因此,此处所说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既有别于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也有别于干部受到党纪处分,而是具有党员身份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

  受到什么党纪处分呢?也就是本《条例》第八条所列的五种处分。

  好的,具有党员身份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之一的),这是前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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