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讲:(第十一条)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的第十一条对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进行了全面规范,内容比较多,咱们逐段逐句来学习。
第十一条的第一段,说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定义,大概分了三个层次(已在上面用红色竖线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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