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的执行中,有的义务人因事故和其他原因,极度贫困,致使这几类案件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权利人的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矛盾十分尖锐。部分地区针对这种严峻的现实,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由财政拨出专款,设立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用于对上述案件权利人的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缓和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
当前各级法院都在创新执行方法和执行机制上作了探讨和尝试,执行救助基金的设立应该说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救助基金的设立确实缓解了一些矛盾,节约了执行资源,让执行法官能从没完没了的信访中解脱出来,能有更多的时间办理其他执行案件。
笔者认为,救助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应属于社会救济制度的范畴,发放的对象是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的权利人。发放的条件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极度贫困。救助基金的使用目的是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救助基金设立及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上的问题
救助基金的确解决了一些困扰执行工作,且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有利于法院解决“执行难”。但是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也存在一些问题。上级安排应将执行救助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拨付执行救助基金数额,但是,财政是政府的财政,各级政府都有一套财政支出制度,只有靠法院领导与党委政府以及财政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亦规定了具体的使用范围,但是真正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能有几家,法律都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仅靠部门文件来解决是不现实的,所以,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亟需解决。
(二)救助基金的设立、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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