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所、局直各单位: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以及省工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行为。
凡依法应当采取企业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坚持“依法规范、限期转型”的原则;其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遵循“积极引导、尊重自愿、促进转型”的原则。
二、工作对象
(一)依法转型对象
从事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城市自来水供应等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依法应当转型升级对象范围,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其转型限期,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执照。
(二)引导转型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所应积极引导其自愿申请转型升级: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
2、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3、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10人以上,或有自主品牌、有成长性的;
4、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经营的;……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以及省工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行为。
凡依法应当采取企业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坚持“依法规范、限期转型”的原则;其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遵循“积极引导、尊重自愿、促进转型”的原则。
二、工作对象
(一)依法转型对象
从事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城市自来水供应等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依法应当转型升级对象范围,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其转型限期,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执照。
(二)引导转型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所应积极引导其自愿申请转型升级: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
2、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3、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10人以上,或有自主品牌、有成长性的;
4、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