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简介
XX局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XX区某培训中心(下文称A)注册地址内正在进行招生、宣传、培训的为另一培训中心(下文称B),且正在进行的教育培训活动为文化教育类,A并未登记为企业法人也未取得批准文件,经调查A、B均为黄某某开办,A于201x年取得营业执照核定从事美术培训,B于20xx年取得民办学校许可证以及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进行艺术类培训。
二、性质探讨
针对这一情况是进行无照经营查处还是抄告给教育和民政部门要求其变更经营范围,执法人员进行了激烈的探讨。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个体营业执照,核定经营场所为A的经营场所,虽然对外宣传为B培训中心,但是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仍为黄某某,即为A的经营者,A在从事美术培训的过程中擅自超范围经营培训高考招生科目并与学生签订培训目标合同,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黄某某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应取得许可文件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该经营地址从事招生、宣传、培训、悬挂的证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均为B培训中心,为非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为黄某某,只是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地点与核准地点不一致,刚好该地点又为法定代表黄某某办取个体营业执照的的经营场所,B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可以进行高考招生等科目的培训,所以应认定B培训中心异地从事教育培训活动,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将该情况移交给民政以及教育部门。
三、处理情况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对重庆市辖区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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