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的婚丧嫁娶和生日、乔迁、开业、晋职、调动、出国、就业、参军以及满月酒或百日宴、谢师宴或升学宴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四)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六)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严禁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八)严禁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的婚丧嫁娶和生日、乔迁、开业、晋职、调动、出国、就业、参军以及满月酒或百日宴、谢师宴或升学宴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四)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六)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严禁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八)严禁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