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和治理顽瘴痼疾总体安排,为着力解决刑事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如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XXXXXXX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检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司法为民,突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通过开展刑事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查找问题根源、根治瘴痼顽疾,有效解决滥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涉黑涉恶和充当“保护伞”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强化法律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做到文明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整治重点
(一)有案不立。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移送本院侦查部门的;对人民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的。
(二)压案不查。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的;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的。
(三)有罪不究。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的;符合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罪名起诉,重罪轻诉的;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的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的;审查批捕……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XXXXXXX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检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司法为民,突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通过开展刑事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查找问题根源、根治瘴痼顽疾,有效解决滥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涉黑涉恶和充当“保护伞”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强化法律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做到文明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整治重点
(一)有案不立。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移送本院侦查部门的;对人民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的。
(二)压案不查。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的;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的。
(三)有罪不究。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的;符合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罪名起诉,重罪轻诉的;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的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的;审查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