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市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压实基层河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强化河长制工作监督检查,激励基层河长履职尽责,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河长制工作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问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市的镇、村级河长;以及承担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职责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村(社区),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责任主体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以各级河长办、生态环境和水务主管部门为主,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委、市政府是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责任追究工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监督检查内容及开展形式
(一)监督检查内容。各镇街(园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镇、村级河长履职情况;承担河长制工作职责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村(社区),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开展形式。监督检查可以结合日常综合调研、督办考核等工作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受理线索、开展调查、座谈、实地检查抽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按程序反馈受检对象,受检对象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