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建立长期支持和帮扶见义勇为人员机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9号)和《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救人行为的人员。
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辅警、协警和保安在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之外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三)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湘西州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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