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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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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自治州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x)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x)6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统一本地区医疗救助基本政策、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工作流程;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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