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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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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绿色环保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发改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批,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同时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期间的综合管理及产量、能耗、安全生产工作,引导企业使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设备,配合项目核准部门审批前的部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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