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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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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x)1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x)14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诺办理的全州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于即办件。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以及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容缺受理的情况外,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容缺受理。

  申请人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对其进行容缺受理。

  第三条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补正后,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先予受理,进入正常办理程序,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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