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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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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个人主义倾向。突出表现为:党组织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一把手”不征求、不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什么事都是个人说了算。二是自由主义倾向。尽管党组织的决议是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少数人当面也不反对,但背后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到处乱说,在实践中不执行组织决定,我行我素,或者搞“上有大政策,下有小对策”,使“服从”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文字上。三是派性倾向。一些人把“少数服从多数”等同于“少数人服从多数人”,进而把“少数人”“多数人”的划分看成是因人而异,一成不变的,以致在组织、领导班子内部拉帮结派,使党组织、领导班子团结不起来,长期处于派性状态。四是简单化倾向。即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看成是民主集中制决策机制的唯一内容和公式,似乎什么复杂的问题,只要一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就迎刃而解,万事大吉。五是绝对化倾向。把少数服从多数从其它三个“服从”中抽象出来,看成是组织决策的最高准则,以致出现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决议明显违背上级组织、中央的决议这一不正常现象,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真正贯彻好。

    1.少数服从多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量的规定性。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这些都是从质的规定性方面来说明民主集中制的。如同任何事物一样,除了质的规定性外,民主集中制还具有量的规定性。“少数”“多数”及其关系,就是它的一种基本内涵量,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民主与集中的程度、方式等。

   “少数”“多数”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并不是单纯表示数量的多少,也不等于“少数人”“多数人”,而是用来表示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具体问题时,内部成员意见分歧的程度。“少数”指少数人的意见,“多数”指多数人的意见。“少数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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