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加快国产化进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实现下列目标:
(一)掌握其设计理论或方法、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以及技术诀窍,生产出符合预定要求的产品;
(二)掌握为引进整机生产配套的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和质量检验等技术,并使这些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三)将引进技术应用到其他产品;
(四)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第四条 本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各主管局或公司负责编制本系统内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各主管局或公司应将技术难度大、协作面广、需由市经委扶持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于每年十月一日以前汇总报送市经委。经审核、平衡后列入下一年度全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年度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 在编制引进技术项目的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时,应同时制订消化吸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同时审查该项目的消化吸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