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促进干部作风转变,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本着界定清晰、标准量化、规定细化、机制优化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公务接待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公务洽谈、外事交往、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性活动。
第一条 公务接待
(一)公务往来
1、中央部委、省、市直、其他县市机关来我局调研、指导工作,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2、局领导到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当地有关人员不准组织迎送活动。
3、公务接待活动应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一般安排对口陪同。局领导下基层,各级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人。
4、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5、公务接待活动中的出行应尽量集中乘车,不得清道封路、使用警车开道、清场闭馆、限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准安排消费性娱乐、健身活动,不准铺设迎宾地毯、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不得赠送或收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礼品、礼金、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二)公务用餐
1、公务用餐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餐一结,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2、公务用餐须填写《XX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待费用使用审批卡》(简称“审批卡”),严格执行经办人、财务主管、分管领导、纪检委员、单位“一把手”五方会签制度,“审批卡”(附消费清单)要素不全的,局财务室不予办理结算。
3、公务用餐应本着文明、节俭的原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