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权限。它比传统的眼看、手摸、鼻子闻等感官判断更科学、更准确,比常规的抽样检测更快捷、更方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基层工商部门在开展快速检测时举步维艰,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在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工商部门监管手段有限的环境下,破解快速检测工作困境,发挥快速检测功能,对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面临的困境
(一)快速检测规定的局限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工商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但是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理,即委托符合食品法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一是该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即快速检测是工商部门享有的权限,而非必须履行的职责。二是快速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即不具备法律效力,快速检测的产生存在“先天性瑕疵”。由于快速检测不是强制性职责,使得工商部门缺乏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紧迫感。同时由于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工商部门开展快速检测的积极性大大受挫。
(二)快速检测工作机制不完善。一是快速检测制度缺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只是对快速检测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工商部门规范开展快速检测工作还必须有科学和具体的工作制度作为支撑。但是大多数工商部门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使得快速检测工作随意性过大。二是快速检测计划缺失。为推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稳步、有序开展,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工商部门每年都制定了年度、季度……
一、目前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面临的困境
(一)快速检测规定的局限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工商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但是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理,即委托符合食品法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一是该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即快速检测是工商部门享有的权限,而非必须履行的职责。二是快速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即不具备法律效力,快速检测的产生存在“先天性瑕疵”。由于快速检测不是强制性职责,使得工商部门缺乏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紧迫感。同时由于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工商部门开展快速检测的积极性大大受挫。
(二)快速检测工作机制不完善。一是快速检测制度缺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只是对快速检测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工商部门规范开展快速检测工作还必须有科学和具体的工作制度作为支撑。但是大多数工商部门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使得快速检测工作随意性过大。二是快速检测计划缺失。为推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稳步、有序开展,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工商部门每年都制定了年度、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