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各种利益冲突以及各类矛盾纠纷依然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如何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重视的重点课题。现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矛盾纠纷类型多样。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城镇建设、劳资纠纷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往往都是矛盾纠纷的多发地,而且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几种类型的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的情形,矛盾纠纷类型多样化,矛盾纠纷总量也呈上升趋势。
(二)矛盾纠纷成份复杂。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体成份比较单一,多为群众之间、邻里之间的纠纷,现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矛盾纠纷产生的当事人中,有工人、农民、拆迁户、被辞民师、退伍军人等。既有残疾人员、孤寡老人、丧劳动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一些新业态下投资受损人员等新群体。
(三)矛盾纠纷表现激烈。因矛盾纠纷与当事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而部分矛盾纠纷关系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导致多方矛盾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不同层面利益群体。一些群众受“法不责众”心理的暗示,矛盾纠纷一旦出现,当事人往往不惜以聚众闹事等非法方式向政府施压,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动辄以阻止施工、群体信访等极端方式,对抗性比较强烈。
(四)矛盾纠纷参与众多。部分群众抱着“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心态,以“稳定压倒一切”为借口,认为人越多越有理、问题就越容易解决,发生矛盾纠纷时,往往召集亲朋好友一起参与,以提高自身的筹码。而多数矛盾核心是经济利益之争,在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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