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以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和提高。然而,由于中国现有法规制度发展不平衡,侵犯数字音乐版权权利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也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成为一个影响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归责”,意思就是责任应当有谁来承担。作为侵权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后,以何种方式明确其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行为人是否侵犯版权人的所属权利,可将责任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侵权责任所对应的归责原则就存在差异。
一、数字音乐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
目前,在数字音乐版权的归责原则上,哪一种直接侵权应当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各类法学学者或者法律从业者在法律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比如,有的法院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案件时,没有将实施人在主观上是不是存在过错考虑到案件中,认为只要实施人在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对数字音乐进行了传播就即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通过深入分析法院对数字音乐传播案件的判决内容后发现,这些法院虽然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但也仅仅是在表面上适用,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证明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在其他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采用过错原则来证明过错原则的正当性,这就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来说,与传统音乐相比,由于数字音乐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其著作权更为脆弱。此外,侵权人利用网络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侵权手段更加隐蔽,身份难以确定。在数字音乐的传播过程中,很难直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上述直接侵权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必然会导致这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