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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转型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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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民政就是由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转型,是民政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与民政工作的升级,实现民政事业跨越式发展。
  追根溯源,“民政”一词源于唐代,见于“安民立政”之说。正式使用“民政”概念,是从北宋司马光提出“修治民政”起始的。传统民政与现代民政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
  一、转型民政的背景及诠释
  据资料记,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间的民政工作称之为传统民政。主要职能是:(1949年-1953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地设立了管理民政工作的职能机构,民政部门的职能以建政(承办地方政权建设)为中心,同时开展生产救灾、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取缔妓女、禁烟禁毒、改造游民等多项工作,内容比较宽泛。(1953年-1968年),各级民政部门把工作重点调整转移到优抚、复员、救灾和社会救济上来。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分工逐渐向专业化和正规化发展,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分工进行了多次调整,过去“凡属没有专业部门管的人民政事,都属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的分工状况得到了改变。这一时期,国家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民政工作运行机制呈现出计划式、指令性特点,政府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1968-年1978年),十年“文革”浩劫使民政事业的发展遭受严重的挫折,民政部门原主管的各项民政工作业务分别移交有关部门。
  现代民政的确立。1978年2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决定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指导全国的民政工作。民政部成立后,地方各级民政机构也随之得到恢复和重建,并且基本上恢复了内务部时期的民政业务和范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适应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民政职能相应转移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上来。1983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将民政部门职能界定为社会行政工作,提出“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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