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结构,传承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区域,可纳入城市更新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
(四)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
(五)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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