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H省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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