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x)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普通门诊统筹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向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实施分级诊疗制度。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在异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参保地相应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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