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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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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娄底市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x)5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应当坚持依法处置、合理利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处置、统筹、调度、指导等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置,移交前应当妥善管理没收建筑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将没收建筑物交由没收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置。

  第五条没收建筑物处置收入,按扣除处置该建筑物直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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