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侧依据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用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一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组长、副组长一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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