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一、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这业整顿15天,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一)出租小汽车不使用计器或者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二)出租小汽车私拆、乱调计价器的(并处没收原计价器,责令重新安装新型计价(三)驾乘人员超标准多收费或者出具假、废发票的:(四)驾乘人员殴打乘客的。
二、出租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止整顿10天,并处以应出具发票面额10倍的罚款。
三、小公共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0天,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驾乘人员无故拒绝乘客上车、强行拉客,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责令其停止整顿10天,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一)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明码价格标签的:(二)小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梯形价格表的:(三)营运标志不齐全、不清晰、无举报电话号码的:(四)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上、下乘客或者乱停乱放的;(五)驾乘人员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
六、客运车辆外观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七、被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或者违反规定依照本通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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