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工厂良好的交通、工作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工厂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劳务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厂交通安全管理由厂办、安全保卫科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三条厂办负责厂公务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四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厂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五条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七条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安全保卫科报告,并由安保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第八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15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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