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辖区内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物业项目辖区内车辆的管理,保障业主(住户)利益,创造优美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物业项目辖区内的车辆管理。
第二章停车场(库)管理规定第三条职责。
(1)停车场的全面管理由保安大队负责。
(2)停车场管理的监督、指导由保安大队主任负责。
(3)当班期间工作的检查、指导由治安中队长负责。
(4)车辆的停放、监护工作由停车场治安员负责。
第四条值班管理。
设立保安岗,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第五条凡业主(住户)的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违章停放车辆将被拖移。
业主(住户)领回车辆时,除须按相关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另应交纳拖车费。
被拖移的车辆停留于扣留车场超过24小时未领回的,须另加超时保管费。
凡超过72小时未领回的,由车辆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业主(住户)长期在物业区域内地面停放车辆,必须在车辆处办理定位立户手续,领取停车牌放于车上,将车停于指定车位,并凭牌出入小区,按月或年交纳停车费。
未办租赁手续及车辆保险的车辆一律不得入库停放。
第七条大厦车库只供本大厦业主(住户)使用,外来临时车辆不得入库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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