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讲:(第十八、九条)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补充说明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今天所讲的第十八条、十九条,是对上一期第十一条的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在本《条例》的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肯定是要严格按照这些情形的规定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决定的;但是,我们不排除有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即便对违纪党员按照上述规定从轻处罚了,但可能还是不够准确合理。
这种特殊情况的案件怎么办呢?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中央纪委直接决定;二是由省(部)级纪委作出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而且此处特别标注是不包含副省级市纪委的。
由此可见,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并不是任何层级都有权决定的,如果某个基层党组织认为对某名违纪党员的处分即便按照规定从轻或减轻了之后还是过重,那自己也不能随意减轻,而是要上报到所属省(部)级纪委来决定,且这个决定是要呈报中央纪委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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