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讲:(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三)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今天,我们继续第四章的学习,主要讲第三十一到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是对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在处理顺序上作出的规定。
首先,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党员严重违纪;二是涉嫌违法犯罪。
两者并非是“或”的关系,而是要同时满足。
首先,我们来看“党员严重违纪”的情况。
在本《条例》中,“严重”一词出现了251次,对于情节是否严重并没有量化的标准,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处所说的“党员严重违纪”,很显然是在相应的情况下顶格处理的。
接着,关于“涉嫌违法犯罪”,“涉嫌”两个字在前面的学习中已经说明过多次,在法院判决前均有“涉嫌”二字,但违法犯罪的事实已经很明确了。
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顺序,其后首先出现了三个字“原则上”,这说明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处理的,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规定。
那么,原则上怎么做呢?有三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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