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讲:(第三十五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四)大家好,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今天,我们要学的是第四章的最后一条,也就是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比较长,一共分为四段。
总体上来说,是在厘清刑事责任、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处理等多方处理的关系。
其中,第一段说的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
也就是说,对党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先发生了,然后我们再看如何给予其它的处分。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当对党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先发生了的时候(比如某单位突然接到法院对该单位某名党员的判决书,在此之前该单位党组织完全不了解相关情况,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一是由党组织给予其党纪处分。
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有两个:①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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