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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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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门立法怎么“开”立法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作为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开门立法不仅是现代民主国家在立法程序、立法形式上的客观要求,是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立法领域的具体落实,也是确保各项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探索开门立法的具体方式,许多来自基层的民情、民意、民智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然而,开门立法“遇冷”的现象在各地还时有发生,低参与问题仍然较为普遍。

  开门立法究竟应当怎么“开”?“民声”如何更好地进入国家立法?这需要从立法的各个环节加以完善,让开门立法做到“真开门”“全开门”“常开门”,将开门立法的实践转化为高质量的立法成效。

  立法前要问需于民。

  当前,开门立法的一个主要做法是将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这是必要的、有效的,但我们不能将开门立法简单等同于此。

  在当前开门立法的实践中,有以下问题要引起重视:

  一是存在“群众不知”的情况。

  如果不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不少群众不知道立法机关的规划、计划和项目,不明白自身利益和立法之间有无重大关联,也就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要使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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