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急用先行”要谨防几种倾向“急用先行”是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强调并坚持的重要原则。
国务院202x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出,“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x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出,“坚持急用先行,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提高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如何准确理解这一原则并将其贯彻到立法工作之中,是深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
急用先行的“急”与“先”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急用先行,强调的是立法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效率和立法对改革的适应功能。
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这表明,法治对改革的制度支撑功能,不仅限于被动保障,而且被拓展至适当超前的主动引领。
改革的灵活多变特性也为法治尤其是立法环节的改革协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先立改革急需之法”成为优化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抓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实现法治化,首先是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各领域的法治需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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