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接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接待工作,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x]35号)、《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薛城区区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薛政办字[202x]8号),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机关各部室及权属子公司。
第三条各公司应建立业务接待审批制度,对无公函的业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集团办公室作为集团接待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各公司也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本公司业务接待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列业务接待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业务接待主要分为外事、商务和其他公务接待。
第五条各公司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接待。
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含酒水、饮料),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
第六条各公司在商务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接待,商务接待的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饮料),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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