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理顺内设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办案机构是指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业务科室和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办案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二级机构是指按《关于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娄委编[202x]73号)文件规定的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业务科室是指按《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娄办〔201x)54号)文件规定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核机构是指市局政策法规科和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执法监督科。
第三条执法支队在行政处罚中承担下列职责:立案登记并编制文号;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核;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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