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能源、公路、铁路、水利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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