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并作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一种社会状态,是广大农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为改变自身落后面貌而确立的一种奋斗目标,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是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科学内涵,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问题的提出不是对以往的简单重复,而是具有深刻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长远战略意义的重大部署
建设新农村,虽然是一个历史上曾多次提过的老话题,但又是一个与时俱进内涵不断变化的新课题。“建设社会主义农村”问题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制订国民经济发展“二五”和“三五”计划时就提出过,当时主要是强调在农村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如在《一九五六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指出过,“发展农业可以有两条道路……一条是资本主义道路,一条是社会主义道路……今后的任务是要尽力巩固合作化制度,同时继续反对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1980年代和1990年代,中央许多文件也都有过相同或类似的提法。 但这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背景和内涵与以前大不相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方面,它是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为加快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而提出的战略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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