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时间,群体性事件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众人关注、非常敏感但又缺乏充分讨论的事情。而之所以缺乏充分的讨论,又恰恰是在于它的敏感,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往往被有意回避掉。但这样一来,对于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很难形成一种成熟的认识和做法。这样容易出现用一种相当僵硬甚至笨拙的方式处理群体性事件现象。
尽管在我国群体性事件已经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各级政府也把处理群体性事件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迄今为止,我们却没有一个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清楚的界定,尤其是没有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定,还是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基本都是处于法治的轨道之外。这样,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定和处理,就必然会表现出很大的随机性。在目前有关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中,有一种倾向,即偏向从治安的角度或刑事案件的角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将群体性事件作为治安性事件,用解决治安问题的方式加以处理,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而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治安性、刑事性甚至是政治性的事件,产生了一种根本性的误导,使得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产生了一种整体性的偏差。
现在必须认识到的一个问题是,改革开放30年之后,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与改革前的再分配体制大不一样的是,市场开始成为资源配置的新机制。而且,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烈调整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家常便饭。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形式之一。这是我们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最基本的背景和基点。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群体性事件往往又是一种规范化程度很差的利益表达形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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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必须认识到的一个问题是,改革开放30年之后,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与改革前的再分配体制大不一样的是,市场开始成为资源配置的新机制。而且,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烈调整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家常便饭。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形式之一。这是我们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最基本的背景和基点。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群体性事件往往又是一种规范化程度很差的利益表达形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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