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加大政府服务“三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收储,是指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将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出让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林业局是森林资源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收储的管理工作。
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是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范围包括:
(一)林权抵押人无力归还贷款,要求以其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二)林权所有人要求收储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三)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其发展林业产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收购的森林、林木、林地。
第六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方式
(一)协议收储。对林权抵押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森林资源进行协议(判决)收储;接受其它林权所有人的要求,对其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收储。
(二)代理收购。接受政府指令或有关单位、个人委托,对市政建设、林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进行代理收购。
第三章 收储程序
第七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收储条件的林权所有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申请收购。
(二)林权核实。县林权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经济林木(果)权证》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加大政府服务“三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收储,是指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将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出让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林业局是森林资源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收储的管理工作。
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是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范围包括:
(一)林权抵押人无力归还贷款,要求以其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二)林权所有人要求收储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三)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其发展林业产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收购的森林、林木、林地。
第六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方式
(一)协议收储。对林权抵押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森林资源进行协议(判决)收储;接受其它林权所有人的要求,对其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收储。
(二)代理收购。接受政府指令或有关单位、个人委托,对市政建设、林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进行代理收购。
第三章 收储程序
第七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收储条件的林权所有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申请收购。
(二)林权核实。县林权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经济林木(果)权证》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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