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XXX思想、XXX和XXX历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参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村。适用人员为: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和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村组干部。
第三条 村干部管理主体为镇(街道)党委,补贴待遇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第二章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程序。按照“村级申报、镇办审定、区级备案”的方式,次年1月底前,由镇(街道)党委牵头成立专项审定小组,集中对各行政村当年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审定,审定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定结果须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条 认定范围。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包括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列入本收益。
通过下列方式获得的集体收益,不作为列支补贴待遇基数:
1.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