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完善基层治理工作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2x〕2号)、《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组通字〔202x〕30号)和《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组发〔202x〕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职责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社区“两委”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居民自治,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推动基层治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四)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动下沉网格走访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