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立法改革的各项部署要求,在推进地方立法改革的实践中,聚焦社会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突出党的领导、强化保障、开门立法、问题导向“四个坚持”,着力增强立法的政治性、科学性、民主性、针对性,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各项工作。自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xx市xx保护条例》已于10月16日xx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三审顺利通过,12月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x年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立法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对加强xx保护和建设“法治xx”具有积极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增强立法政治性。在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中,突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立法围绕中心开展、服务大局需要。一是及时汇报请示。认真落实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在立法项目确定、立法计划制定、法规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和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等方面,及时请示报告,积极争取支持,使立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有序地进行。二是主动融入作为。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统筹谋划立法工作,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主动融入市委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提出《xx市xx保护条例》《xx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使立法项目充分体现市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保证了立法工作紧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严格报请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后的法规草案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前,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确保立法工作符合市委要求,为提升立法质量奠定了政治基础。
坚持强化保障,增强立法科学性。为避免因立法机制不健全、立法行为不规范、专业力量不足导致立法科学性难以保障,进一步健全立法机制、规范立法行为、优化工作力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一是建立立法专家库和评估协作机制。建立立法专家库,由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