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提升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并以此为突破口,强化流程再造,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XXXXXXX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真正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努力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运转有效的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协商主体。根据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主体,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作为协商主体: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民主协商议事会、村(居)民小组;3、驻村(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以及利益相关的其他组织;5、村(社区)户籍居民以及利益相关的非户籍居民;6、协商事项涉及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协商内容、协商事项涉及面和对村(居)民生产生活影响情况等因素,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参与。
(二)明确协商内容。要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