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五十年初,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作了两次修改。为稳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确立了养老保险费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为主,采取“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统筹原则;1995年3月,国务院制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费承担原则,也就是所说的“统账结合”;1997年7月,国务院制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承担比例、最低缴费年限和计发办法。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我省分别于1995年9月和1998年1月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黑政发[1995]74号)和《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1998]4号),最显著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参保范围,将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扩展到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二是确定了统账结合试点时间,即从1995年9月起至1996年年末完成。至此,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层面设计已经完成。自1992年起,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1998年以后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在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从渐进式发展阶段逐步进入纵深发展阶段,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也逐渐从制度设计走向在改革中解决具体问题。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从我省来看大致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国有企业职工下岗。20xx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黑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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